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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静律师解答:看合同如何约定,如买家是按揭贷z款的话,尾款一般是过户后由贷z款银行直接划如卖家账户,具体时间不定。如下面这个案件,合同约定尾款“由贷z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银行账号作为楼价余款”,卖家错误地理解成尾款应在过户成功后当天支付,于是起诉违约,最终法院认定银行房款的时间由银行确定,买家不构成违约,驳回卖家诉讼请求。
判决书节选:
涉案的《房屋买卖合同》《存量房买卖合同》合法有效。本案双方的争议在于购房款186万元于2021年10月27日支付是否构成违约。一方面,郑卖家、谢买家对于购房款186万元约定为按揭方式支付,双方对于附件涂销抵押按揭付款第⑤点的约定存在不同的理解。该条内容为:“186万元于交易过户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证,由贷z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银行账号作为楼价余款,银行实际贷z款额与原贷z款额之间的差额由买方以现金支付。”从字面意思上理解,186万元是在过户完成且办妥他项权利登记证,由贷z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银行账户,其中没有约定是由谢买家在办妥他项权利登记证之日支付,谢买家仅负有以现金方式支付实际贷z款额与原贷z款额之间差额的责任。因此,郑卖家的理解不符合合同的字面含义。另一方面,《房屋买卖合同》没有约定谢买家办理按揭贷z款的时间,谢买家也按照《存量房买卖合同》的约定提交了办理贷z款的资料。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和二手房按揭贷z款的常识,买方无法控制银行的放款时间,银行放款的时间均是晚于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。因此,郑卖家将上述约定理解为“谢买家在涉案房屋办理过户且办妥他项权利登记证之日支付按揭贷z款”显然也是违背常理。房地产的按揭贷z款本身就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,本案中因政策导致放款迟延,不可归责于谢买家。综合上述两方面,郑卖家主张谢买家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不成立,本院对其提出的迟延付款违约金不予支持。